最近两年到现在,创业氛围、一级市场持续冷清,可以说已经冷到了冰点。员工轻易不敢跳槽说创业,投资人融不到钱,纷纷转型FA,许多具有优秀产品的创业者也一样融不到资,企业大多面临着生存的严峻挑战。再加上市场不景气,公司运营能力不强等因素,企业股东间的矛盾就集中爆发了。
小编遇见了不少次的咨询,关于股东闹矛盾的时候如何关闭一家公司,所以今天就公司解散注销的方式进行一下梳理。
▎公司注销分两步
第一步 解散
解散的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类
首先是一般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现这种情形时,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作出这类决议的股东股权要在67%以上。
如果部分股东不同意解散,未在决议上签字,而签字的股东股权达到了67%以上,有关部门却硬性要求需要所有股东签字才允许注销公司的,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向有关部门据理力争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3、公司合并、分立的解散
合并、分立的解散是一种法定形式,或者说一种自然状态。一个公司吸收了另一个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就解散了;两个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新的公司产生,原来的公司主体解散;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新的公司,原来的公司主体解散。
其次是强制解散
主要是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最后是股东请求解散
当股东产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做出解散决议,且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又不足三分之二的,那么就可以尝试这个途径: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步 清算注销
清算注销严格的来说应该是分为清算+注销两部分,但是由于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于清算注销的流程已经高度标准化、流程化,甚至还在进一步简化,所以这里合二为一来说。
清算注销就是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最后填写清算申报表完成注销登记的过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清算后注销时账面上的债务要清零,税收要缴清,才能顺利完成注销。清算注销的流程一般也可委托市面上的财务公司完成。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数据调查
近年公司解散案件多发
从下面图表可以看出,近10年来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
法院不同意解散的案件居多
我查阅了最新的20份公司解散纠纷判决和5年前的若干案例。最新的公司解散纠纷判决中有8份支持了原告解散公司的请求,而另外12份原告被法院驳回。而5年前的若干公司解散纠纷案例中,支持解散的比例与近年并无太大区别。
这说明对于公司解散纠纷,法院的判决一直较为谨慎,轻易不会判决公司解散。虽然国家政策正在努力推动僵尸企业的清理,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说,法院认为公司解散对于公司而言,是“最严厉、最具破坏性的结果,若非万不得已,就不宜选择解散公司的办法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明确什么条件才能够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就极为重要。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基本要求
谁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持股10%以上的股东。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提起诉讼?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上面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亏损不等于经营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一点作出了规定: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的公司即使保持盈利也符合“经营困难”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
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一要件须要法官进行一定的预判,法院往往要结合上面第一个要件来进行论证。
在“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三川公司背负了巨额债务,公司名下唯一实体项目“和美商务大厦”亦被多家法院查封,不能正常销售。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下,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并不断减损,股东直接面对投资失败的可能。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公司能够持续从事正常的经营行为成为维持其存在的必要性因素。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基本动因在于通过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果公司内部出现了阻碍其开展正常经营行为严重障碍,无论公司的管理机制是否仍能正常发挥作用,股东对资本收益的预期都难以实现,对股东来说,这已经严重背离了设立公司的初衷。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在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会进行调解,这一步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的特点,如果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法院都会倾向于保留公司。
这一步法院在判断时参考的主要是股东矛盾的激化程度,如股东之间存在多起诉讼,一方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涉嫌挪用资金、抽逃出资等。
所以在起诉之前,最好要先穷尽手段去解决问题,如果能够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使一方退出,使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的,则也无必要提起诉讼。
另外,其他途径还包括其他诉讼类型,比如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等案由进行起诉的,那么也无法起诉解散公司。
▎最后
遇到股东不和,需要起诉解散公司的朋友们记住一点,判决解散公司是法院“最不情愿”的判决结果,所以如果要起诉,本文所提出三大条件是必须要满足的。
另外,遇到这种问题时也建议稍微做下思考,当年创业与别人合伙时,股权结构设计是否出了问题?股权退出机制的设计是否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