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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险岛 VS 冒险王 | 案例回顾

作者:庄凌宇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9次举报

这是一个起诉抄袭侵权不是那么成功的案例。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25704号

▎案情介绍

《冒险岛》是韩国NEXON公司开发的一款端游,于2004年9月8日在国内获得公测许可,曾获“2006中国网络游戏年度风云榜中国大陆玩家最喜欢的十大2D网络游戏”等奖项。

2013年,经文化部审批,《冒险岛》游戏运营单位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数龙公司。NEXON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出具《授权书》,将《冒险岛》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及全部相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予数龙公司,并追认授权期间为2004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冒险王》是奇客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手游,于2013年7月上线,游戏上架于AppStore和当乐网

数龙公司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冒险王》游戏中部分元素抄袭了《冒险岛》的元素,奇客公司侵害了数龙公司对《冒险岛》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并对数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苹果公司、当乐公司分别AppStore和当乐网提供《冒险王》手游的下载服务,同样侵害了数龙公司的著作权,并对数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 数龙公司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 《冒险王》手游中的9个游戏元素是否与《冒险岛》游戏的相关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 在上述游戏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下,奇客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冒险王》手游是否对《冒险岛》游戏构成仿冒,奇客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 在奇客公司构成侵权的前提下,苹果公司与当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一、数龙公司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数龙公司经NEXON公司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冒险岛》端游的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虽然被告认为数龙公司并非《冒险岛》手游的权利人,但数龙公司是以《冒险岛》端游作为主张的依据

二、《冒险王》手游中的9个游戏元素是否与《冒险岛》游戏的相关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数龙公司主张的9个游戏元素中,依据第25401号生效判决,“红十字盾牌”“钢铁方盾”“三角赤盾”不构成的美术作品,其余6个元素“所罗门之剑”“骆驼”“智慧爷爷”“树妖”“树妖王”“流氓”均构成作品。

虽然《冒险王》对6个元素进行了局部修改,但仍与《冒险岛》中的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数龙公司主张奇客侵犯了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奇客公司直接使用了《冒险岛》中的6个美术作品,不涉及改编,因此法院对侵犯改编权的主张未予支持。

三、《冒险王》手游是否对《冒险岛》游戏构成仿冒,奇客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因被告侵权行为已于2016年10月停止,所以适用2017年修订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5401号判决中已作出“冒险王”不构成对《冒险岛》游戏名称的仿冒;《冒险岛》游戏场景及组成元素、NPC形象、怪物形象和装备道具图标以及职业设置、转职体系、技能名称等游戏元素不构成《冒险岛》游戏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使用“口袋里的冒险岛”指代《冒险王》手游的均为第三方媒体中的评测文章,奇客公司并未使用“口袋里的冒险岛”。

数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奇客公司在AppStore上进行宣传推广;当乐网上的宣传内容均指向《冒险王》手游,使用的均是《冒险王》手游游戏场景的截图,未提及《冒险岛》游戏;且从第三方媒体的相关报道看,仍可明确区分两个游戏。因此数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虚假宣传。

对数龙公司关于奇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苹果公司与当乐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苹果公司辩称艾通思为AppStore的实际经营者,但综合考虑下,且多份生效判决确认苹果公司为AppStore的经营者,法院认为苹果公司是AppStore的经营者

苹果公司、当乐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应用程序上传、运营以及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等服务,不构成对数龙公司的直接侵权。

结合开发商需向苹果公司支付所需年费后才可在ios环境下开发和测试应用程序,苹果公司在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许可协议中明确了其承担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苹果公司对开发者收取30%的固定费用,以及《冒险王》手游在付费排行榜中排名靠前等事实,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但《冒险王》中构成侵害数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游戏元素仅有6个,占游戏元素极少部分,要求苹果公司对游戏中的每一个元素施加注意义务,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因此苹果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当乐公司在与奇客公司合作期间直接就《冒险王》收入进行分成,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但侵权的游戏元素数量极少,且非核心游戏元素,数龙公司亦未向当乐公司发送权利通知,当乐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五、法律责任

鉴于《冒险王》所使用的侵权作品数量仅有6个,在游戏元素中占比非常低,且均非核心元素,法定酌定奇客公司就其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向数龙公司赔偿20万元。


庄凌宇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为执业多年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服务经验,擅长创业企业风险防范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为多家企业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青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0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