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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 VS 寻龙诀之大粽子英雄 | 案例回顾

作者:庄凌宇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7次举报

小说被改编成电影,后又被改编成游戏,但是游戏的改编只获得了“假的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游戏和电影又搞影游联动,然后游戏被小说实际权利人告上法庭。

案号:(2018)沪73民终15号

案情介绍

《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小说讲述的是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杨的系列探险盗墓故事。

2006年至2007年,玄霆公司与张牧野就小说《鬼吹灯I》和《鬼吹灯Ⅱ》签订协议,约定张牧野将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玄霆公司。

2011年7月,玄霆公司与万达影视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将小说《鬼吹灯Ⅱ》的复制权、改编权及摄制权授予万达影视公司使用,万达就此改编拍摄了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并于2015年12月18日上映。

2012年8月8日,玄霆公司将《鬼吹灯I》和《鬼吹灯Ⅱ》的手游改编权独家授予美娱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底,根据涉案小说改编而成的游戏有《鬼吹灯3D》、《鬼吹灯H5》、《鬼吹灯妖塔探宝》、《鬼吹灯挖挖乐》、《鬼吹灯昆仑神宫》、《鬼吹灯3D移动游戏》。

2015年1月,张牧野作为股东的天下九九公司向易科成志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确认授权易科成志公司开发、运营、推广和销售《鬼吹灯寻龙诀》和《鬼吹灯摸金校尉》同名系列手机游戏。

2015年12月23日,易科成志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协议,万达公司授权易科成志公司使用影片《寻龙诀》的名称设计、场景设计用于手游的开发,但不包括人物形象、音乐、剧照等,同时双方约定进行影游联动推广活动。

2015年,张牧野和天下九九公司又共同向易科成志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声明书》,确认易科成志公司拥有《寻龙诀》独家游戏改编权。

2015年11月30日,易科成志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给小雄软件公司,确认授权其开发《寻龙诀》手游,并进行收益分成。  

争议焦点

  • 关于玄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权利;

  • 涉案游戏是否侵害了玄霆公司对涉案小说所享有的改编权;

  • 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若被控侵权行为成立,则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

一、关于玄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权利

玄霆公司虽将鬼吹灯的游戏改编权授予他人,但作为权利授予人,仍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二、涉案游戏是否侵害了玄霆公司对涉案小说所享有的改编权

寻龙诀手游是一款塔防类手机游戏,鬼吹灯小说是文字作品,两者在表现形式上不同,符合改编权的第一个条件。关于第二个条件,寻龙诀手游使用了与鬼吹灯小说中相同的角色、装备工具、游戏规则和具体情节等独创性基本表达,同时这些内容在寻龙诀手游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构成游戏的基础和实质内容,寻龙诀手游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小说所享有的改编权。

三、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玄霆公司主张“胡八一”等人物名称、“摸金符”等道具名称等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是人物名称、道具名称等仅是鬼吹灯小说的创作元素,并非商品名称,不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

关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法院认为玄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涉案电影所进行的宣传行为,另一种是基于涉案小说所进行的宣传行为。对于前一种行为,因玄霆公司已经获得了万达公司的授权和认可,所以不构成虚假宣传。后一种行为,易科成志公司虚构获得鬼吹灯小说合法授权的事实,将寻龙诀手游伪造成鬼吹灯小说的正版游戏,欺骗、误导消费者,客观上损害了玄霆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已依照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对玄霆公司予以救济,所以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四、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

易科成志公司为寻龙决手游的运营者,小雄软件公司为开发者,而易久天下公司作为易科成志公司的子公司则在游戏的初始画面中标注了自己公司的标识、为游戏提供推广、下载、收款,易科成志公司、小雄软件公司、易久天下公司在游戏的研发、运营和宣传发行过程中,分工协作,构成了共同侵权。

张牧野和天下九九公司曾在给易科成志公司的《授权声明书》中称,张牧野亲自对游戏故事情节、人物、场景设定进行撰写,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牧野和天下九九公司实际参与了侵权行为,所以对玄霆公司要求其与易科成志公司、小雄软件公司、易久天下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玄霆公司已将鬼吹灯的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他人,所以侵害游戏改编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可由游戏改编权人另行主张,此部分法院不作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易科成志公司、易久天下公司、小雄软件公司连带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庄凌宇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为执业多年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服务经验,擅长创业企业风险防范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为多家企业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福建青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0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