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蒋女士于2019年8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蒋女士的工作岗位为运营主管,劳动合同中约定蒋女士每月工资为28000元,公司需要为蒋女士缴纳社保。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续签有效期至2025年8月1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的一天,蒋女士在工作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蒋女士及时上报公司自己怀孕一事,公司告知蒋女士后续会正常配合办理休产假以及领取生育津贴事宜。得到公司的肯定答复后,蒋女士就放心多了。
2023年12月17日,蒋女士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了休产假申请,经公司确认后认定蒋女士的产假期间为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5月30日,共计158天。后蒋女士于2023年12月28日分娩,因生产时遇到难产,按照法律规定,产假天数应增加至173天,即产假应于2024年6月14日结束,在蒋女士将难产以及产假天数增加一事告知公司后,公司对此表示知情同意。
蒋女士产假结束后,考虑到自己身体也已经恢复正常,于是立即返回了工作岗位,并提醒公司不要忘记为自己申请生育津贴一事。公司则表述,申请生育津贴的相关材料已上报给社保局,目前正在走流程,让蒋女士耐心等待即可。2024年9月20日,蒋女士收到一笔公司转账,金额为46683元。公司告知这是社保局下发的蒋女士应享有的生育津贴,蒋女士感觉津贴金额有异,遂联系社保局核实,被告知自蒋女士入职之日起公司一直是按照最低社保基数为其缴纳社保的,因此才造成蒋女士生育津贴与工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蒋女士尝试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补足差额,毕竟自己产假期间公司一分工资未发,并且由于公司原因才导致自己拿到手的生育津贴金额大大减少。但公司却一直推诿,声称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进行补足差额。
公司的做法明摆着是要蒋女士吃亏,基于这种情况,蒋女士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可以帮助她进行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蒋女士每月工资金额为28000元,公司本应按照蒋女士的实际工资金额为其缴纳社保,但公司为了少承担责任,擅自以最低社保基数为蒋女士缴社保,并因此导致蒋女士最终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远远低于其正常工资,故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为蒋女士进行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计算后,认定公司应向蒋女士补足生育津贴差额20.3万元。之后蒋女士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顺利申请了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提交了蒋女士和公司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蒋女士社保缴纳记录、以往工资发放记录、和公司关于申请产假以及申领生育津贴的邮件往来记录以及和公司领导关于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的沟通记录。进而证明自己的实际工资金额是多少,和公司未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金额缴纳社保的事实,以及自己和公司多次协商其拒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的事实。
北京某科技公司面对我方提供的充分证据自觉理亏,加上未在庭审中进行相应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要依法为蒋女士补足生育津贴差额20.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蒋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