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 案情简介
李XX于2016年3月1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先后担任客服、店长职位,期间双方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1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3月11日-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11日-2020年3月10日签订共计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在第4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李XX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也未要求李XX进行离职交接工作,而是继续正常安排李XX从事原工作。
2020年8月11日北京某公司要求李XX签订主动离职通知书,否则将其个人工作账号收回,李XX被迫离开。基于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进行续签,但仍安排李XX进行工作的事实,李XX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二者间的劳动关系仍是存在的,自己是可以主张合同到期后至自己被迫离开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
公司则主张,在2019年8月份李XX已经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与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续李XX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与北京某公司、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劳动者,李XX与北京某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北京某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费用用来给劳动者发放工资。自此以后,李XX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故针对李XX主张的二倍工资,北京某公司无需支付。
李XX表明当时办理离职手续以及签订三方协议,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后续自己的工作也没有受此影响,自己仍是受公司管理,店铺营业额情况仍是向北京某公司进行汇报,所以不应简单地认为办了离职手续就终止了劳动关系。
关于北京某公司是否要向李XX支付二倍工资的事宜,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后李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李XX本人进行的劳动仲裁以及一审阶段,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他的请求。李XX自我反思,这其中存在自己缺乏实践经验以及对于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的因素,也有自己庭审表现不好的原因。意识到仅靠自己维权可能无法达到自己的期望,李XX决定还是委托专业人士来帮助自己处理这起案件,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分析下案件的处理思路以及接受自己的委托,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帮助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李XX案件材料的整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尽管李XX在北京某公司已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两者之间确实仍存在着劳动关系。基于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李XX进行续签,但仍继续安排李XX进行工作的期间,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应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就本案而言,公司要求李XX办理离职手续后,未要求其进行工作交接,后续李XX仍是在北京某公司的安排下在店铺从事店长职位,工作内容与薪资和之前一样。李XX在这种情况下又工作了一年,在此期间李XX一直勤恳认真工作,每月按时将所在店铺营业收入转入北京某公司账户,未曾发生中止中断,李XX在工作过程中也不存在什么失误。李XX虽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且李XX的工作系受北京某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受北京某公司的管理与安排,所以仍当认定李XX与北京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XX主张与北京某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工作所产生的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要求,李XX作为劳动者针对其诉求需要举证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工作的事实。而公司则应对李XX办理了离职手续以及双方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如果公司不能证明的话,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为此吴中律师团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李XX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向公司账户转账店铺营业额记录、企业微信工作截图、与北京某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工作安排、请假事宜)。在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自身多年的诉讼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最终成功说服了案件审理法官,顺利地帮助李XX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