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蒋女士于2008年2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处从事店长工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再次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工作协议,直至工作至2024年12月7日,签订第三方协议期间,每月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支付工资。
蒋女士在职期间怀孕,但公司给予低于法定产假时间,要求蒋女士提前工作,且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领取的生育津贴不足,自2008年2月入职后双方一直是劳动合同关系。蒋女士一直要求公司补足发放生育津贴,补缴社会保险,但均被公司无理拒绝,并因此在工作上开始处处为难蒋女士,拒绝支付应发提成工资。
蒋女士明知公司发放工资不足额,多次沟通无果之下,蒋女士无奈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权益。但是由于蒋女士是第一次自己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不了解,加上自己本身劳动方面法律知识也存在欠缺,最终蒋女士关于要求公司补足生育津贴差额得请求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基于这种情况,蒋女士意识到自己维权还是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行,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我们可以帮助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吴中律师团队的努力,案件在一审阶段获得了法官的支持,认定公司应就蒋女士生育津贴差额部分依法进行补足。公司对此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蒋女士决定继续委托我们帮助其处理该案件。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蒋女士自入职至提出离职之日,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并未间断为公司提供劳动,且工作内容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都是从事店长一职,双方劳动关系自入职应延续至蒋女士提出离职,并未发生变更,蒋女士与第三方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认为蒋女士因为签订第三方公司合同,工资也是第三方公司支付,蒋女士与公司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劳动合同结束后,蒋女士自动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与第三方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仅是从事原来的工作继续为公司服务而已。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及蒋女士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内容的事实,蒋女士虽然签订第三方劳动合同,但其从事工作,平时管理,都是由公司安排,蒋女士仍是接受公司的管理,甚至后续阶段工资也是公司与蒋女士核算后才由第三方公司代发,双方间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蒋女士提出解除之日。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如何判断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期间,蒋女士与公司是否还存在着劳动关系。自蒋女士入职以来,蒋女士的劳动工作内容一直延续至蒋女士提出解除之日,公司持续不断安排工作任务等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而并非仅仅凭借公司安排了蒋女士签订的第三方公司工作协议,安排了第三方公司支付蒋女士工资就可以否认公司与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一事。
最终,案件二审法官支持我方主张,认定蒋女士与公司之间自入职起至离职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欠缴社保导致蒋女士领取生育津贴存在差额,应依法向蒋女士进行补足差额部分。
在面对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在产生纠纷的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