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燕女士于2012年2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项目部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2020年7月9日,燕女士与北京某公司、深圳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员工外派协议,约定燕女士在2020年7月9日至2023年2月16日被外派到深圳公司担任项目部主管,期间享有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经吴中律师团队查询,燕女士原任职的北京某公司和这家深圳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同一人。
2023年1月底,燕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电话告知公司负责人并前去医院产检,不料两个月后却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称劳动合同到2月16号已经期满,期满后公司要和燕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燕女士却屡次拒绝,于是公司决定终止和燕女士的劳动关系。
燕女士称,自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在合同上标注的月工资与她每个月实际所发的工资数额不一致,合同上约定燕女士的工资为1.8万元,可燕女士在过去一年中的月平均工资已经上涨为2.5万元,燕女士要求公司在合同中修改工资,改成2.5万元/月,但是公司不同意,于是燕女士才拒绝签署。
关于工资金额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在2020年7月9号之后的时间里,根据外派协议,燕女士偶尔会到深圳工作,深圳的公司每月额外支付7000元的岗位补贴。公司称每个月2.5万元里除去合同里约定的工资外,剩下的都是燕女士到深圳公司出勤的补贴和补助。
而燕女士认为,公司是因其怀孕才拒不调整工资数额,目的就是不与她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7万元,但是这一请求却被仲裁委驳回了。仲裁委认为,北京公司因双方就续签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而与燕女士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无需支付赔偿金。诉求被驳回的燕女士深感不服,于是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接受她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燕女士在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之前已经怀孕,并将该情况告知了公司,所以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燕女士孕产期和哺乳期之后才终止。也就是说,在公司向燕女士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原先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既然原合同没有到期,那么也就不存在续签的问题,公司所主张的“因双方就续签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而终止劳动关系”显然无法成立,解除与燕女士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前所述,燕女士已经在北京这家公司工作了十一年多,且在过去12个月中的月平均工资为2.5万元,因此,燕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7万元,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诉讼的过程是一场持久战,无论是在仲裁委还是在法庭上,想让仲裁员和法官支持我方的主张,最重要的就是能恰当分析事实、找出法律依据并提供有力证据。显而易见,燕女士在劳动仲裁中并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没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分析,反而让公司钻了空子,这才没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但一审的经历恰恰说明了,很多时候劳动者并非不能胜诉,只是没有找到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大帮助的律师,没有抓住合理立场,所以错过了胜诉机会。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应该加强事前预防意识,在与公司的沟通中保留证据,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即使在前期维权失败也不要气馁,要相信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好的武器,只要找到能与事实相支撑的法律依据,未必不能峰回路转,转败为胜。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