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郭女士于2016年4月17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7日。郭女士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各项工作任务,且双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六、周日休息,工作时间为8:30-17:30,其中12:00-13:00为午休时间。然而在职期间,郭女士却经常被安排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但是公司并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
2024年1月,公司高管王先生离职后,公司认为郭女士的工作内容不饱和,于是变本加厉地要求其加班并且无故扣发郭女士的工资。对此,郭女士与公司反复沟通,但该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无奈之下,郭女士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接受他的委托,帮助郭女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接受郭女士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经过,公司无故扣发郭女士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郭女士有权提出被迫离职,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吴中律师团队认为,依照《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公司上述不支付加班费及扣发工资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吴中律师团队帮助郭女士搜集了对我方有利的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公司通知、短信记录、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但是想要取得仲裁的胜利,仅有这些证据显然是不够的。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指导下,郭女士与公司人事进行了谈话并录音,从而辅助证明了郭女士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公司确实执行标准的八小时工时制;此后,郭女士又在吴中律师团队的建议下,与曾经的直属领导王先生沟通确认了工作时间及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结合以上证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郭女士的工资卡开卡银行的账户及收录明细、历史清单记录,足以证明郭女士的工资数额及公司扣发工资、欠发加班费的事实,并起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给公司。做完上述准备后,吴中律师团队方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9.4万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7万元,共计约二十五万余元。
在实践中,频繁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有不少劳动者因此离职。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公司提被迫离职前千万不能冲动,而是应该深思熟虑,为自己的劳动仲裁准备好详实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前期介入。
案件审理结束后,郭女士几度向我们表示感谢,称“准备证据太复杂太繁琐了”“如果没有委托律师,我自己真的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入手”。诉讼的过程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充足的耐心,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细心程度也是一种考验。无论是在仲裁委还是在法庭上,想赢得案件的胜利,分析事实、找出法律依据、提供有力证据和恰当辩论缺一不可。在与公司产生纠纷时,劳动者可以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在不知如何维权时,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