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自2015年04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先后与公司签订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04月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止。
公司经营业务与旅游行业有关,该行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疫情期间全部闭市,公司亦无法开展任何业务,自2021年02月开始直至2023年03月22日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待疫情结束后公司于2023年03月17日明确通知全体员工于2023年03月23日正式复工,全体员工(包括王先生)对此亦明确表示知悉收到。但公司复工后,王先生却未按时到岗工作,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针对王先生的恶劣行为,公司欲对其进行解除,但因处在疫情刚刚结束的大背景下,劳资纠纷较为突出,公司担心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辞退导致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遂向吴中律师团队进行请教并最终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及时介入该事件,协助公司合法辞退员工。
吴中律师团队根据员工目前状态,及时起草正式书面返岗通知,并先后分两次按照劳动合同中王先生预留通讯信息向其送达返岗通知书,而王先生在收到通知后仍拒绝回复、拒绝到岗工作。在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并确保程序合法后,最终公司以王先生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后王先生也不出所料的提起劳动仲裁,但最终因为吴中律师团队的充分举证及丰富的庭审经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亦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王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应当认定为旷工,加之公司所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载明,连续三天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因此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后劳动仲裁委也采信了吴中律师团队的观点及证据,认定王先生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有权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无论从规章制度还是从劳动纪律的角度,员工都有按时到岗提供劳动的义务,这是劳动关系能够形成并得以履行的基础。而无论是劳动者抑或是公司,在履行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时都应当谨慎处理,如果希望能够尽量降低自身风险,遇到问题都应该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