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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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孕期女性,公司也可以合法解除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1日 4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蔡女士于2019年1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信息部主管职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女士月薪为5万元,公司要求的工作及考勤打卡时间为9:00到18:30。

蔡女士入职后在2020年遭遇疫情,公司考虑到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及政策要求,遂要求员工进行居家办公,后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公司调整办公方式为轮岗制。并于2022年3月20日按照国家及政府要求,恢复正常办公秩序。

而在2024年初蔡女士产假期满后仍拒绝到岗工作,其理由系主张工作此前存在居家办公的方式,其工作完全可以居家完成且身体不适无法到岗,并且拒绝与公司沟通。在公司向其明确发送两次《限期报到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公司无奈之下最终只能作出解除行为,解除与蔡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蔡女士在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通知后,亦未与公司联系沟通,而是选择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40余万元。而吴中律师团队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亦接受委托,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因为吴中律师团队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曾为公司进行了系统性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规避,在收到仲裁委送达的蔡女士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后,经过仔细的研究梳理,吴中律师团队认为,产生本案诉讼的问题点在于:

(一)蔡女士是否应当服从公司管理,到岗上班?

本案中,蔡女士作为公司的员工,其有义务服从公司的管理,而公司系因疫情原因临时调整为居家办公,在疫情逐步好转后,公司取消居家办公的临时措施,早已恢复正常办公秩序。蔡女士单方面主张可以居家办公,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蔡女士怀孕后公司从未阻止其进行法律规定的产假、产检假等休息,亦同意为其提供相应保障,但蔡女士未进行任何假期申请。在公司发送两次《限期报到通知书》明确告知蔡女士需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蔡女士仍拒绝到岗,其行为难言正当。

(二)公司对于蔡女士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系由吴中律师团队负责起草及制定的,且已经指导公司对该《员工手册》履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公示、员工签字确认流程,因此该《员工手册》是合法合规的,能够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

而此后亦系由吴中律师团队起草了对于蔡女士发送的两次《限期报到通知书》,公司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告知及管理义务,而蔡女士依旧我行我素,拒绝履行其作为员工的基本义务。按照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员工一个自然月内连续旷工3日以上(含3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最终亦是依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于蔡女士进行的解除。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结果也是如吴中律师团队所判断的一样,案件成功胜诉,驳回了蔡女士提出的仲裁请求,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无需向蔡女士支付任何赔偿金。

合法合规的制度才能切实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而对此增强事前预防意识,搭建人力资源法律风控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够在事前帮助公司规避风险,更能帮助公司在事中或事后解决问题。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