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黄女士于2017年10月19日入职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担任采购部主管职位,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女士月薪为3万元,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为9:00到18:30。
黄女士入职后在2020年遭遇疫情,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及工作的整合,黄女士却认为公司给其增加了工作量,不满意公司对其进行的调整。此时正值疫情严重时期,公司经常会采取居家办公或轮流到岗的方式进行工作,故公司也不再要求员工进行打卡考勤,但在疫情结束后2023年1月,公司却突然接到了黄女士发给公司的通知,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的加班工资,在公司拒绝后,黄女士更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而吴中律师团队作为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的法律顾问,遂接受委托帮助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因为吴中律师团队作为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的法律顾问,曾为公司搭建了系统性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规避体系,在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过仔细的研究梳理,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想要胜诉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黄女士是否存在加班?
本案中,黄女士并没有实际进行工作,虽然公司的监控并没有保存3年之久,但是根据黄女士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考勤记录,其在疫情期间每周六仍坚持到岗且经常存在工作日加班的行为明显有违常理,后经了解黄女士所租住的房屋距离公司较近,其可能是利用此便利为自己制造加班考勤打卡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而黄女士除考勤记录外并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反观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吴中律师团队不但搜集了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予以佐证,更是在此之前已经帮助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起草完善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公司对于规章制度进行了民主公示程序。在该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明“员工加班必须提前报批,遭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报批的,须在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且有黄女士的签字。
(二)黄女士单方面提出解除能否主张补偿金?
黄女士系认为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北京某医疗美容公司如果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黄女士加班工资的情况,则该项主张有可能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本身就不存在任何未支付工资的情形,相当于釜底抽薪,对应的补偿金也就不存在了。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结果也是如吴中律师团队所判断的一样,案件成功胜诉,驳回了黄女士提出的仲裁请求。
公司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其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即做到合法合规化,因为只有合法合规的制度才能切实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而对此增强事前预防意识,搭建人力资源法律风控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够在事前帮助公司规避风险,更能帮助公司在事中或事后解决问题。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