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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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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被拖欠工资提出离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4日 10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3年8月17日入职北京A公司,任职职位为项目经理,和公司签署的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卡转账,工资支付周期为当月发放上个月工资。

王女士自入职A公司以来,一直勤恳认真工作,从没有出现过工作失误,也从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公司自2022年年初就开始无故拖欠王女士工资,本应按时发放的工资迟迟不发。针对公司这一行为,王女士多次联系公司要求按约定日期发薪,每次催促后公司都说尽快安排,但仍迟迟未进行发放。

眼看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的方式是无法拿回自己的工资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女士在联系我们进行咨询后,决定听取我们的建议,于2022年6月15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拖欠至今的2022年2月、3月、4月工资共计45000元并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135000元。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A公司截止至22年6月份仍未向王女士支付其2月、3月、4月的工资,属于拖欠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王女士这种被拖欠工资的情形是可以据此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

A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主张公司已于2022年7月2日向王女士转账了2月份工资,以及于2022年7月9日向王女士转账了3月、4月的工资。公司声称是因为公司的人员比较多核算发放工资需要时间,所以才会晚发工资,且王女士入职后就知道这一情况,认为公司晚发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拖欠工资。

在我方将法律及事实证据均明确指出、提供的情况下,A公司眼看拖欠工资这一事实无法解释,为了减少要支付的经济补偿的金额,开始在王女士的工作年限上做手脚,声称王女士是2018年才来到A公司进行的工作,主张王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索要金额过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公司口口声声说王女士2018年才来到公司进行工作,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反观我方,关于王女士之前签过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都有向仲裁委进行提供、多年来的工资流水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亦已完整提供。

A公司见在王女士工作年限上作假失败,又声称王女士不是提的被迫离职,而是因自己个人原因进行的离职,主张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也不需要向王女士支付任何补偿。A公司说王女士是个人原因离职,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实。反观我方,由于离职申请表的原件由公司进行拿走保管,所以我方提供的是离职申请表照片的打印件,上面显示王女士离职事由为:因公司拖欠2月、3月、4月工资故本人提出被迫离职,申请表上有项目经理、行政部主管、财务部主管、公司总监等人员的签字。公司未能举证王女士实际离职原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王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