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轶律师
李轶律师
上海-长宁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商标侵权二审改判,为品牌后续发展铺平道路

发布者:李轶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原告公司起诉被告,认为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在一审中指出,其在店招上使用的是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仅在店招右下方以普通字体注明了宣传语,而宣传语中出现与原告注册商标发音相同的中文,并非是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且其宣传语整体组成一句含义,以表明店招中实际使用的商标的历史渊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证据,被告所称的理由不能认为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因此认定被告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上诉后,进一步提交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行为要综合考虑是否出于善意、是否作为商标使用及使用是否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一审、二审提交的材料,经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的宣传语中出现与原告注册商标发音相同的中文并不存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其使用的方式也未将宣传语中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仅是对于客观事实的描述,因此,被告未构成对于原告商标的侵权。

二审法院因此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笔者作为被告的二审律师。

本案的被告实际为国内较为知名的餐饮加盟品牌,本案一审时,该品牌发展刚有起色,而原告此前曾就本案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被告进行过沟通,但最终未果。而本案原告在一审起诉时,则选择被告当时的加盟商之一作为形式上的被告。因此,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笔者分析认为,该案若二审不能改判,将直接影响该品牌的未来发展。因该品牌当时的加盟店在店招上多采用与本案被告店招相同的宣传语,一旦本案形成生效判决,原告后续维权将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而被告的后续发展无疑会受到重大挫折。

笔者在查阅了一审判决后发现,一审判决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店招上的宣传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而一审法院在具体分析时,并未对于被告理由本身予以否认,而是认为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该理由,并重点论述了为何证据方面存在不足。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二审改判的关键,即应在坚持一审理由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证据。又经和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因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背景,因此在一审时并未能够收集整理,因而在与当事人多次充分沟通、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终于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最终依靠相关证据使得二审改判,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请求。


[本案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80号]

李轶律师,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有着多年的职业经验,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与非诉。非诉方面,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商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