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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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注册商标后仍被认定为侵权

发布者:李轶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6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原告起诉被告,提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50万元。被告不服该判决,向高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并在二审期间提交其被控侵权的标识获得注册商标的证据。高院经过二审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二、律师点评
笔者在本案中代表原告参与一审与二审。
本案中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系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据,这一类答辩意见亦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被告方答辩思路。
在本案二审中,高院未采纳被告的这一答辩意见,原因在于,高院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获准注册为商标,仅能证明被告具有合法、规范使用这一标识的前提,但不能免除其违法使用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责任。因此,最后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从高院的这一观点可以看出,商标是否侵权与实际使用的标识是否获准注册为商标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某一标识是注册商标,但不因此必然认定其已有的使用行为一定不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律师建议
在使用商标、特别是使用他人授权的商标时,应特别注意规范、合法使用,不能仅因自己使用或获得授权的标识是注册商标,而在使用上出现随意使用的情形,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特别是他人较为有名的商标近似,这样的行为依然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


[本案案号:(2016)苏民终1270号]

李轶律师,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有着多年的职业经验,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与非诉。非诉方面,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商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