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轶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员工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加班,公司拖欠加班费,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近17万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近8.5万元。员工为证明其要求,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证人证言、与公司人事主管的谈话记录等大量证据。法院根据员工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最后认定,员工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安排其加班,又根据劳动合同等证据,可认定员工存在3天加班,因此最后判决公司支付3天的加班工资共计185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加班费争议案件。本案中笔者是公司方的律师。
员工对于加班费的主张,需要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然而,员工对于加班事实需要举证到何种程度,则需要根据案件不同区别对待。以本案情况而言,鉴于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加班需要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施行,且员工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加班的餐费报销单,因此,就此情况而言,员工除了需要对于公司安排其加班、具体安排加班的日期和时间进行举证外,还需要对于自己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的加班进行举证,方可证明其要求的加班金额。而从本案情况看,员工的举证显然没到达到证明的程度,因此最终仅获得185元加班费。
因此,笔者在本案中,通过对于双方提交证据的意见发表、员工尚未完成加班事实举证的意见提出,最终使得法院对于加班费金额确认在公司接受的范围内。
三、律师建议
员工对于加班费的主张,其证据的收集应特别注重,如果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规定了加班申请制度的,那么应特别注意被安排加班、申请加班不同情况的证据保留。
而对于公司而言,对于加班制度的设计,也应注意合理,并注意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的已有规定,实际执行也应注意证据的保留。
[本案案号:(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