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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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X诉讼前的取证

发布者:李轶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注册商标权人取得注册商标后,通过开设直营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至本案起诉时止,已在多地开设有多家门店,其门店通过产品、服务等使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含有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开设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的的门店,并在门店店招、内部装潢与物料、员工服饰、价目表等上大量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原告知悉该情况后,通过至被告门店现场公证取证及公证网上信息等方式,收集了被告的侵权信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并赔偿原告总计18万的款项。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商标维X诉讼。本案中,律师代理原告方,即维X方。
本案能取得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主要在于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包括原告方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等证据的收集、整理,同时,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也采用公证的方式。因而,在诉讼时,能针对此类案件提供较为完整的一系列证据,从而为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最终判决承担责任、赔偿金额打下基础。
在本案审理中,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法院立案后,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立刻更换了所有侵权的物件、店招,但因原告在起诉前已对于其侵权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证据的公证,因此,被告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审理整体并未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商标维X诉讼前的取证

在商标维X类案件中,需特别注意的一点在于起诉前固定被告方侵权的证据。这一点在本案中尤其重要,如前所述,法院立案后,本案被告方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立刻撤换了所有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店招、物料等材料,因此,若原告未在本案起诉前先行固定被告侵权的证据,而是急于起诉,那么并不利于其主张。
起诉前的侵权证据固定,需要根据被告的经营情况选择。例如本案中,由于被告实际是开设餐饮的实体店,因此其侵权的证据集中于门店中,故对于被告侵权行为证据的固定应采用现场公证的方式,对于具体需要公证的内容,若条件允许,可在实际公证前先行演练;同时,由于餐饮业往往在点评类平台都有信息,顾客们用餐后的点评也对于维X主张有用,因此,对于此类平台的相关信息公证也是重要的取证,本案中除了现场公证外,也采用了公证点评信息的证据收集方式。
总之,在维X之前,应尽量根据被告的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固定被告的侵权行为。若采用公证方式的,保留公证费的发票,在诉讼中,法院在判决被告赔偿时,亦会将公证费用全部或部分计算在内。


[本案案号:(2017)苏0282民初881号]

李轶律师,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有着多年的职业经验,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与非诉。非诉方面,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商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