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接上篇)
距离上一篇文章的完成时间已经时隔大半年了,转眼间快到2021年农历年除夕,我的下一篇文章还未出炉。想想也是惭愧,许久不更新,写作也并未形成我自己的肌肉反应,反而愈发生疏了。
接着上一篇文章说吧,老先生本人目前还在从事体力劳动,配偶身体也不好,为了这件事情更是着急上火,身体愈发变得更差了,有时老先生会从梦中惊醒,为了就是这一笔“借款”。
与卯XX联系过程并不顺利,因为她失联了,只有卯XX的老公偶尔还会接一下老先生的电话,但无非就是“你不要急,公司出了点事情,钱总归要还你的”,然后老先生就又陷入了无穷无尽的等待之中。
后来,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老先生无奈想到了法院,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后来在我们整理搜集证据、拟写好起诉状后起诉到法院(这个案件因为数额比较大,当事人还做了财产保全等措施)。经过送达开庭传票、一审两次开庭(开庭时卯XX本人也出庭了,举证了一些列款项的流向、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等证据)等程序,一审法院认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说的简单一点,就是一审法院认定这个案子涉及到了刑事犯罪,要裁定驳回起诉,把案件材料已交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当然,我们在上诉期内又拟定了详细的上诉状,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上诉,我们的理由就是老先生与卯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卯明确了借贷的利率,老先生也不承担风险,老先生对于卯XX的投资行为也并不知情,即使是公司犯罪,也与本案无关。而且老先生请求支付的主体是卯XX不是公司。
经过我们的努力,该案二审还是开庭审理,并未网络开庭,这也是值得庆幸的一方面。二审中承办法官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虽然双方也并没有新的证据提交,但是整个开庭过程还是完整地进行了下来。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后认定: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行为涉及公司犯罪,其有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查处,一审法院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检察院并无不妥。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老先生可以另行起诉。
其实这个案件最后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结果他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刑事犯罪的,那么他的款项时有可能被追回的。但是我写这一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提醒一下看文章的你,或者家里有老人的你,平时多关注一下老年人的心理,他们比较容易被人坑蒙拐骗,而老年人被骗,往往金额都比较大,都是一辈子积攒下来的养老钱,而骗子又专门挑老年人下手,如果一旦上当受骗,不仅一辈子的辛苦白白浪费了,还会导致家庭的破碎、亲情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