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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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需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418人看过 举报

2020-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A城市。后乙公司欲将某甲从B地调回A地工作,某甲未予同意。沟通无果后,某甲向上海浦东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存续,尚未解除。

第二,乙公司将某甲调回A地工作,并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并未出现乙公司无法为某甲提供办公条件的情形。

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采纳——驳回某甲的仲裁请求。最终,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1330220********81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