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诉至珠海金湾法院,乙公司以甲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中级法院。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对乙公司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提出:
第一,乙公司在收货4年后才主张甲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检验期限。
第二,乙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甲公司供应。
第三,甲公司供应给乙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乙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代理意见被两级法院采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甲公司无需赔偿乙公司损失。
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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