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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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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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1602人看过 举报

2020-08-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诉至珠海金湾法院,乙公司以甲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中级法院。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对乙公司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提出:

第一,乙公司在收货4年后才主张甲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检验期限。

第二,乙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甲公司供应。

第三,甲公司供应给乙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乙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代理意见被两级法院采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甲公司无需赔偿乙公司损失。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1330220********81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