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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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商标侵权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808人看过 举报

2021-01-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因某店销售乙公司生产的标注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诉至宁波中级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甲、乙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高级法院。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某店的代理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甲公司证据的深入分析后提出:

第一,某店在进货时已经核实过乙公司拥有“**”+图形注册商标。

第二,某店销售的商品上标注“**”的同时还标注了乙公司自己的“**”+图形注册商标。

第三,某店进货渠道符合商业惯例,且能提供合法来源信息。

因此,就算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要求某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某店无需赔偿甲公司损失。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1330220********81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