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与某乙签订合同,但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和某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某乙支付诚意金。后甲公司因故解除合同,并诉至宁海法院,要求某乙、某丙按约定返还诚意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某丙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虽然涉案合同一方名义上是某丙,但某丙未在该合同上签名,也从未授权某乙签订该合同,某丙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某丙未曾收取诚意金。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对某丙的诉讼请求。最终,某丙无需返还诚意金。
毛亚枫律师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与某乙签订合同,但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和某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某乙支付诚意金。后甲公司因故解除合同,并诉至宁海法院,要求某乙、某丙按约定返还诚意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某丙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虽然涉案合同一方名义上是某丙,但某丙未在该合同上签名,也从未授权某乙签订该合同,某丙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某丙未曾收取诚意金。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对某丙的诉讼请求。最终,某丙无需返还诚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