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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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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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536人看过 举报

2020-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与某乙签订合同,但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和某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某乙支付诚意金。后甲公司因故解除合同,并诉至宁海法院,要求某乙、某丙按约定返还诚意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某丙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虽然涉案合同一方名义上是某丙,但某丙未在该合同上签名,也从未授权某乙签订该合同,某丙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某丙未曾收取诚意金。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对某丙的诉讼请求。最终,某丙无需返还诚意金。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1330220********81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