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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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应逐一比对技术特征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628人看过 举报

2020-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使用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故向宁波中级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向乙公司充分了解其产品后,经过产品拆解、比对,发现乙公司产品不具备甲公司专利的某项技术特征。庭审中,毛亚枫律师抓住这一要点,向法庭充分阐述。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经法官劝说,原告知难而退,撤回起诉。最终,乙公司无需赔偿损失。

并且,接受委托后,经过文献收集、比对,毛亚枫律师发现甲公司专利较不稳定。故代表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代理意见亦被专利复审委采纳——甲公司专利被宣告无效。最终,乙公司生产销售该款产品不再有后顾之忧。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1330220********81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