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购买乙公司生产、丙公司销售的产品后,自行安装,发生事故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诉至金华婺城法院,要求乙公司、丙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中,毛亚枫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公安、消防、检测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载明“已对涉案灶具进行了气密性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排除了灶具及户内燃气设施(软管除外)导致漏气的因素”,证明该产品不存在缺陷。
第二,乙公司并非该产品的销售方和安装方,无需对安装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某甲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乙公司无需赔偿某甲。
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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