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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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例之一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486人看过 举报

2020-04-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在其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为此向衢州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高级法院。

本案中,毛亚枫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前期调查取证,诉讼中提出:

第一,无论从商标的持续时间、产品的销售规模,还是从品牌获得的荣誉等,均可以充分证明乙公司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乙公司的商标可以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代理意见被两级法院采纳——甲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赔偿乙公司损失,且乙公司的商标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1330220********81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