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昊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7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吕某称2019年9月,王某和张某夫妇从吕某处购买房屋一处,并且已经完成更名过户,但是王某夫妇始终没有交付购房款,2022年6月,王某夫妇向吕某出具欠条,承认王某夫妇欠吕某房款25万元,因王某夫妇始终没有缴纳购房款,故吕某起诉。
办案过程:
本律师代理案件后,经过仔细研读原告证据材料,在庭审时明确提出,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陈某,现所有权人为被告王某,原告从来就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即便陈某授权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买卖、过户、更名手续,但该房屋的交易主体为陈某和被告王某、张某,原告在本次交易中的身份只是原房主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如果该房屋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应为本案被告和陈某,与原告无关。
二、案涉房屋买卖是否是原房主陈青的真实意思表示存疑。
被告始终没有见过原房主陈某,一直是原告以田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办理,如果陈某对本次交易不知情,则本次交易无论是在被告于原告之间还是在被告与陈某之间均不成立,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则为虚假诉讼,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无论是陈某还是原告均没有向被告实际交付房屋,房屋交易没得到实际履行,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没有成立。
四、吕某提出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向原房主陈某交付了购房款,吕某提出的购房合同也不是吕某以房主的身份和王某、张某签订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吕某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吕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吕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