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昊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1日 1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倪XX生前为某乡政府工作人员,1994年退休,终生未婚,无子女,2004年倪XX到GX省GL市投靠其外甥即杜X,由杜X负责倪XX的生活起居,杜X负责了倪XX的生养死葬的行为,2012年6月,倪XX的户口从JL省JL市迁往GX省GL市,2016年3月30日,倪XX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代书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自愿确认其去世后的遗留的财产和各项补偿费用归杜X所有。倪XX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其生前由杜X办理倪XX的入院治疗,死后由杜X办理火化、殡葬以及购置墓穴。倪XX去世后,其在某乡政府处的丧葬费为10993.5元,抚恤金为63044.2元。因某乡政府始终未向杜X支付倪XX的抚恤金以及丧葬费,杜X于2020年8月1日向区信访局反映情况,要求某乡政府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某乡政府于2020年8月10日下达文件,确认了倪XX生前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去世前享受副教授级别待遇,倪XX退休后一直与杜X一家共同生活,由杜X负责倪XX的生活起居,倪XX生前立下遗嘱,决定自己的生老病死由杜X负责,倪XX去世后的所有财产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归杜X所有,倪XX去世后,杜X办理的倪XX的全部后事。因杜X提供了倪XX的丧葬费票据,乡政府同意将倪XX的丧葬费10993.5元支付给杜X,但是乡政府认为杜X不是倪XX的法定继承人,故拒绝将倪XX的抚恤金63044.2元支付给杜X。杜X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支付抚恤金。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核对了案件事实和委托人所掌握的证据,并向委托人告知,因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而杜X的委托时间已经超过乡政府所做的行政决定9个月,有可能被驳回起诉。庭前,本律师认证梳理了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并花费巨大精力进行了类案检索,终于发现了几篇对我方有利的生效行政判决,并作为证据。开庭时,被告一再强调杜X并非倪XX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接受抚恤金,本律师则强调了杜X的奉养倪XX的行为以及倪XX的遗嘱,并说明在已经生效的民法典中,外甥在代位继承中可以作为继承人的事实。
法院判决:
乡政府向杜X支付倪XX的抚恤金。
备注:本案案号为(2021)吉0204行初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