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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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昊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6日,马某在程某某经营的某电料商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甲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购买了23000米1.60规格的BV电线,价格为31050元;24000元2.0规格的BV电线,价格为49200元;3042米的3×10规格的YTV电缆,价格为58710.6元。马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当月未支付货款,向程某某出具了欠条,并于2011年春节前归还了1万元,剩余货款未付,经程某某多次催要,马某于2016年1月9日在欠据上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即2016年2月7日)偿还拖欠货款,但是一直未支付。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主体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进行诉讼,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主体进行诉讼。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买卖行为发生时,程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某电料商店,该电料商店在2009年注册,在2012年被注销。随后,程某某于2012年有注册了乙个体工商户,并于2013年注销,于2013年注册了丙个体工商户,并一直经营至今。欠据上盖有丙个体工商户的公章。本案在主体的复杂之处在于,本质上是一笔欠款,却设计两个自然人,三个个体工商户,被告是马某无疑,但是原告是谁,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程某某,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是哪个个体工商户。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敲定了原告就是程某某,甲个体工商户已经被注销,不具有主体资格,丙个体工商户虽然存续,但是甲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与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没有关系。既然甲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其当时的经营者是程某某,本质上该笔货款是马某拖欠程某某的钱。应以程某某为原告。至于欠据上盖有的丙个体工商户的公章,是程某某为了证明该欠据的持有人是自己才盖的。

  开庭时,马某没有到场,但是其代理人到场,其提出:一、欠据上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二、即便存在欠据原件,欠款发生在2010年,而程某某是在2017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三、欠据没有载明马某欠谁的钱,而且盖有丙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程某某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应以丙个体户为主体,本案应驳回起诉;四、欠据没有违约金约定,程某某也不能证明马某给程某某造成了损失,对于违约金不应支持。针对上述观点,本律师一一予以驳斥:一、欠据不能说是复印件,其是通过复写纸生成,根据常理,该用复写纸生成的欠据具有原件的效力,而且马某在该欠据上签名确认,即便是复印件,马某的行为也是对欠据内容的认可;二、马某于2016年1月9日在欠据上亲笔书写于2016年除夕之前还款,本案是在2017年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欠据的持有人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程某某是欠据的持有人,且一直经营电线、电缆、五金批发,欠据的债权人是程翠萍无疑,至于欠据上的丙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程某某是甲乙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必然持有丙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只不过其盖公章的行为不能证明马某拖欠丙个体工商户的货款,马某对程某某有还款义务;三、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违约金,但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拖欠货款的案件,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某货款128960.6元。

二、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某货款128960.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0年7月6日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王昊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校期间即以400分的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满分600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吉林市
  • 执业单位: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20********4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