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6日,于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邵某某一次性转账1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并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借期半年。因邵某某到期未还款,2016年1月6日,在于某某的要求下,于某某和邵某某又补签了一份合同,针对的是同一笔借款,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6日,再次明确了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然而邵某某到期未还款,于某某多次催要,邵某某一直推脱,2016年8月以后,邵某某的联系手机就处于停机状态。于某某联系不上邵某某,故委托本律师起诉邵某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出邵某某的妻子为赵某某,二人于2009年办理之前结婚登记,涉案借款为邵某某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另调查出,邵某某在吉林市有一套近90平方米的住宅,该住宅于2013年下发产权证,价值三十余万。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立案后的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办理保全的法官说当时法院的保全案件较多,让多等一等,本律师与法官沟通,认为情况紧急,法院依法尽快办理财产保全,在递交申请的3天后,法院的保全裁定书下达,邵某某的该处住宅被查封,且于某某是第一查封人,于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保障。
本案于某某只具有符合立案条件的初始证据,但是证据有瑕疵,并且需要筛选和补足,本律师为于某某设计了一系列方案。2015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上,于某某并没有在出借人处签字,而是在连带责任人处签字,出借人处为空白,这对于某某很不利,经过和于某某的沟通,于某某同意在法庭上不将2015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这样一来虽然看似损失一些利息,但是能保障本金。另外,虽然本案借款的交付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但是该份流水因为银行的原因无法打印,这就无法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基于此情况,本律师让于某某打印出借款当日于某某的取款明细,2015年2月6日有一笔5万的取款,2015年2月8日有一笔3万的取款,另外两万元,因为于某某是某中型企业的董事长,有家中存放大额现金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律师也调出了该中等企业的部分企业内档,证明于某某的资金实力。通过这些证据可以使法官合理地认为,款项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庭审中,法官对于其他证据没有疑问,但是对于邵某某与赵某某是否为夫妻存在疑问,因本律师在立案时所提交的证据为在邵某某、赵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的户籍信息,法官认为仅凭户籍信息不能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对于此观点,本律师虽持保留意见,但是还是按照办案法官的要求去查找邵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本律师去了五个区民政局以及吉林市民政局,终于找到了线索,在某区的民政局查询到了邵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并提交给办案法官。
法院判决:
邵某某、赵某某共同给付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邵某某、赵某某共同给付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796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700元由邵某某、赵某某承担。
办案小结:
在本案中,本律师本着认真设计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扬长避短,对于证据有所取舍,充分发挥已有的证据所取得的优势,并根据案件情况补充证据,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