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铭剑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陶XX,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利息40260元,本息合计662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1月3日,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约定月息1分。经追要,被告四次支付原告利息合计12000元。经原告再次追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3年11月3日,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约定月息1分。其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11月24日、2010年7月17日、2011年2月3日、201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3000元,被告合计给付原告12000元。剩余借款经追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庭审中,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4915.33元,原告表示同意,且双方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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