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铭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6658986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陶XX借款本息合计54915.33元

发布者:李铭剑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陶XX,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张新镇张集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859250864。
法定代表人:张XX,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原告陶XX与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利息40260元,本息合计662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1月3日,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约定月息1分。经追要,被告四次支付原告利息合计12000元。经原告再次追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4915.33元,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3年11月3日,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约定月息1分。其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11月24日、2010年7月17日、2011年2月3日、201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3000元,被告合计给付原告12000元。剩余借款经追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庭审中,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4915.33元,原告表示同意,且双方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XX借款本息合计54915.33元;
二、驳回原告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临泉县张集中学负担。

李铭剑律师 已认证
  • 13966589869
  • 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6.0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92分 (优于6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6.2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铭剑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080 昨日访问量: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