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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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发布者:刘兴业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1日 774人看过 举报

2017-06-01

律师观点分析

夏某某诉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委托人仅凭银行转账流水即获判决支持诉请

 

案件基本情况:客户夏某某在 2016年10月某日通过某网络联系到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的刘兴业律师,后约好到律所洽谈,经过接触便委托代理案件事宜,经过了解,夏某某在2015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据朋友说在网上进行文化艺术品投资获利颇丰、而且保险,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夏某某在没有签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即跟某文化传媒公司联系,在招商银行开户后便陆续分数次转账200万元左右的资金到某公司(主营业务:文化传媒)进行文化艺术品投资,其间也从某公司分数次收回本金和分红共计60万元 ,后因该交易平台关闭,经多方联系均无法将账户内的资金提取,夏某某手里除了能够提供他与某公司的银行转账流水外,没能任何其他证据材料。起初,夏某某不知听谁说的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立案,但夏某某到某管辖法院立案时,某法院不予立案后才找到刘律师。

案情分析:刘律师与夏某某交流了对本案的看法,分析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他人的不正当的利益,因此遭受损失的人可以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根据该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应该没有合同关系和其他经济往来时才能成立不当得利,例如,A先生跟B女士并不相识,某日A先生应其朋友C先生之约在银行转款给朋友C先生,但由于收款人C先生的银行账号与B女士的同一银行账户仅相差一个数字,结果由于A先生在转款时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核对信息,便将本来应该支付给C先生的钱款转到了B女士的银行账户,那么B女士所获得的A先生钱款即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该笔钱款给回A先生。而本案中,夏某某跟被告某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口头合同确实是存在的,最主要的是夏某某转款给某公司有五六次之多,而某公司又分数次转出本金和分红给夏某某,其他信息夏某某又无法调取,因此说是不当得利很明显是行不通的,经过解释,夏某某同意按刘律师的民间借贷之诉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即获得立案,后刘律师又将民间借贷之诉再次变更为与民间借贷相类似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有保底利息),并且依法追加了交易平台某某公司为共同被告。

案件处理结果:经过刘律师的努力和争取,最终法院以夏某某与某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定案,并判决被告某某公司返还原告夏某某的款项140余万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持了原告夏某某的基本诉讼请求。至此,该案获得圆满解决。

刘兴业律师,男,1972年10月生,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110582895,现执业于广西华帆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华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1105828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广西华帆律师事务所
1450120111058289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