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琼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1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1,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被告1998年相识恋爱,1999年原告怀孕,此时原告才得知被告曾与案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并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经双方协商,被告及其父母同意将本市斜土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斜土路房屋)作为原、被告的婚房,原被告于2000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1日生育一女杨某2。婚后原告承担了照料两个孩子的事务,原告父母不断邮寄钱款给予原告帮助。2004年,为创业取得资金,原被告将斜土路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2009年,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银都路房屋,并向银行贷款220余万元。原告希望得到被告父母帮助,但协商未果,由于各种原因及贷款压力,原被告开始争吵并互相伤害。2012年被告母亲去世,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分房而睡。2016年5月22日,原告得知斜土路房屋已经出售,但未经过原告同意,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及被告父亲沟通协调,但未果。此时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窄、自私霸道、多猜疑,常为琐事指责原告,亦不懂得照顾原告,双方无法交流,原告在家无安全感,被告所作所为致原告心力憔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被告均设置障碍致协议未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1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1998年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如原告所述。但其对原告并无隐瞒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原告对此表示接受并在感情非常好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对于原告父母邮寄钱款一事,其仅知晓原告父母曾邮寄过10万元,但该款已经分笔还清,其余均不知晓。对于斜土路房屋,出售前已经召开家庭会议,原告对此明知,并没有表示反对。售房后,原告向其索要部分售房款,但考虑到原告曾做生意亏损了70余万元,为谨慎管理财产,没有同意将售房款交付原告,原告为此多次吵闹,但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被告对此一直予以包容。双方之间虽存在小矛盾,但尚有挽回余地,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律师点评: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在此过程中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相互体谅,积极沟通,珍惜夫妻感情;若原被告真诚沟通、相互关爱,则仍有和好可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难以支持。
离婚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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