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金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京XXX)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7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XX上诉请求:1、撤销(2018)京0115民初17020号第二项判决;2、判令XX公司赔偿十倍货款15800元;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4、判令京XXX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案件于2018年9月6日开庭完毕后,XX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2018年9月21日,其自行送检的检测报告,声称印刷错误,没有添加药品合欢花,得到一审法院认可。此检测报告有以下问题:一、检测报告和本案无关。检测报告中的样品,并非案涉同款产品(不是同一包装)。二、检测样品是XX公司自行提供的商品,无法用来证明金XX所购买的商品。此样品和涉诉产品没有任何关联性。三、送检样品是开庭半个月后,XX公司又单独生产的其它包装产品,并自行送检的;自行检测,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涉诉食品违法添加了药品合欢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严重地食品安全隐患,公开销售,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XX公司申请法庭书面审理,向法庭寄来答辩状,辩称,涉诉产品的检测报告系独立第三方出具的,送检产品与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相同,为同一批次产品。检测结果显示涉诉产品并不包含合欢花,并不存在违法添加合欢花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同意金XX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京XXX申请法庭书面审理,向法庭寄来答辩状,辩称,1.认可一审判决对于京XXX的认定;2.京X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京XXX已经履行了平台义务。
金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返还购物款1580元;2、判令XX公司赔偿十倍购物款15800元;3、判令京XXX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京X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金XX在XX公司经营的XXX专营店购买“159素食全餐代餐粉买2送1谷食全餐159粉五谷营养杂粮粥红豆薏米膳食早餐”,商品数量20份,赠送“159素食全餐代餐粉买2送1谷食全餐159粉五谷营养杂粮粥红豆薏米膳食早餐”10份,订单号768XXXX3555,商品总价1580元。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为SUGEN苏根159素食全餐;产品配料鹰嘴豆、山核桃仁……金XX、合欢花……产品类型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执行标准SC101XXXX13223;执行标准GB19640;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无合欢花。金XX提交的中国药典2015年版合欢花测定法载明: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
XX公司提交的关于159素食全餐不含“合欢花”成分的证明载明:159素食全餐产品配料表系生产厂家杭州XX公司提供给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据此印刷后,生产厂家杭州XX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现因厂家工作人员失误所提供的配料表有误,工厂生产的159素食全餐生产配料并不含有合欢花成分。生产厂家发现失误后,立即进行整改,所销售的产品均为生产厂家整改后的产品。
XX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图外包装159素食全餐处有TM标识。XX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159素食全餐商标注册申请已受理。XX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载明:兹授权上海XX公司为159素食全餐商标的品牌代理商,授权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一审庭审后,XX公司提交上海XX公司委托进行的检测报告,对2018年5月24日生产批次的苏根159素食全餐进行检测,测试方法为《中国药典》2015版通则,检测结果未检出合欢花。
一审法院认为,金XX从XX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是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涉案商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还有合欢花,但是经生产商检测涉案商品未含有合欢花的成分,金XX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签与实际成分标注不一致,故对于金XX要求XX公司退货并退款158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金XX陈述的涉诉产品声称具有159种食材搭配,但实际只含有102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意见,因金XX未能举证证明102种食材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成分,且涉案商品外包装并未标注含有159种食材,仅在商标处标注159素食全餐,金XX主张的含有159种食材属理解错误,故对于金XX主张涉案商品实际含有102种食材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京XXX是网络销售平台,并非涉案商品销售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京XXX已经对XX公司的真实信息进行了披露,京XXX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对于金XX要求京XXX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XX购物价款1580元;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XX公司“159素食全餐代餐粉买2送1谷食全餐159粉五谷营养杂粮粥红豆薏米膳食早餐”30份(含赠品10份,如不能返还实物,则从应支付的购物款中予以扣除);二、驳回金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XX公司、京XXX申请法庭书面审理。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XX从XX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涉案商品外包装配料表中虽然标注有合欢花,但是经检测涉案商品未含有合欢花的成分,金XX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签与实际成分标注不一致,故对于金XX要求XX公司退货并退款158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京XXX是网络销售平台,并非涉案商品销售方,京XXX已经对XX公司的真实信息进行了披露,京XXX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对于金XX要求京XXX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金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由金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