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捷律师
赵捷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以签订购房协议作为借款抵押行为的合同效力认定

作者:赵捷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7次举报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赵捷律师:曾就职于广州市某房管局、某检察院,现执业于广州市。)

赵捷,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咨询电话13631440148(微信同号),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6年,系团队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3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