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捷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G1WQXU。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佛山市长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XL62XC。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原告曾某与被告佛山鼎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长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