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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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故意伤害,成功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轻罪!

发布者:赵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何XX与朋友到酒吧消费,其朋友与别人发生了冲突并斗殴,造成对方重伤二级,何XX也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10个月;接受委托后赵律师从中发现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疑点,并多方搜集证据找到当时的现场监控,并多方收集了证人证言,最后由故意伤害的罪名改变为寻衅滋事,并认定没有参与斗殴,从而改判轻罪,只根据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时间判决了有期徒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作出(2019)粤0404刑初4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XX及其辩护人赵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XX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何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何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何XX积极向被害人陈XX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陈XX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尚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19)粵0404刑初4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捷,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咨询电话13631440148(微信同号),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6年,系团队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3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