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捷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2月1日,招某(出租方,甲方)与钟某(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新塘镇××村开发区××号厂房门前商铺出租给乙方。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180平方(具体以实际为准,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实际使用面积情况);租赁期10年,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止,其中免租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5500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缴交使用押金16500元给甲方;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该物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并没收押金不做退还;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除乙方已付的使用押金归甲方外,甲方仍有权追收乙方依本合同应负的其他费用(包括乙方享有的装修免租期)……。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虽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陈某自认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亦未向本院提供涉案房屋的规划报建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确认《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因本院已确认合同无效,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钟某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陈某,陈某应将押金16500元退还给钟某。陈某主张钟某腾退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