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收购了一家公司的股权,由于原股东的购房买卖纠纷,无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并被查封了多达几十万元的财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意和生活,多方打听后原告找到赵律师,接受委托后赵律师及时整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主动和法院经办法官进行沟通,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不应该将原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遂撤销了原裁定,取消追加原告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告袁X与被告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被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〇19)粤〇1〇6执异2XX号执行裁定;
二、取消追加袁X为潘XX与陈XX、广州市XX酒业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