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克学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4062087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魏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詹克学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14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11月11曰被告因购买车辆电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属于信任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2021年2月,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该笔借款时,被告矢口否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基于信任于2020年11月11曰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违反诚信不予返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起诉到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是诉讼请求。


吴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上述两份证据能够相互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转款10000元,被告至今尚未归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未能提供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但原告提供了手机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明细,能够证明其向被告转款10000元的事实,而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从未对该笔10000元转款的事实和性质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并予以举证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詹克学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640620879
  • 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5.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2.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422分 (优于91.3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詹克学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721 昨日访问量: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