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克学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64062087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上海XX公司与连山区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詹克学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连山区XX,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中XX。
经营者: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辽宁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连山区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詹克学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640620879
  • 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5.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2.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422分 (优于91.3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詹克学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714 昨日访问量: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