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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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马X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史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辽宁XX律师。
被告:马X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马X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刑事案件,并常年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秉承“只有专注才能专业”的态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4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