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兴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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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XX与侯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兴强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苗XX,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四川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侯XX,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苗XX与被告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被告与原告和黄XX三人共同承包三台县XX至面维修工程的部分施工项目。由原告和黄XX出资,被告出机械设备和进行施工管理,并负责工程款的结算。工程完工后,被告将工程款进行结算,但至今将原告和黄XX应分得的利润未全部支付给二人,后经原告和黄XX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原告和黄XX出示借据,表示将该款先予借用,并定于同年5月31日前偿还该借款。但至今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侯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及黄XX共同承建三台县XX至面维修工程的部分项目。项目完工后,被告将工程款进行全部结算并实际领取。结算后,被告将原告应得的17000元予以借用。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苗XX现金人民币17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人侯XX”。2019年11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现尚欠原告15000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侯XX向原告苗XX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书面借条证实,本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内主张借款人给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3月起支付利息的请求。但原告起诉之日应视为其对被告借款的催告之日,自此产生的借款逾期利息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侯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苗XX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侯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起在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工伤损害赔偿、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