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继成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是一个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开发商与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审高某诉开发商要求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高某胜诉。银行不服上诉,本律师担任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2、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等级,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高某对开发商享有的是债权,银行对开发商享有的抵押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故银行的抵押优先于高某的债权。
3、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首先要辩明法律关系,而后在诉讼中要充分准备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诉讼效果,避免像高某类的诉讼,既损失诉讼费用,又浪费时间精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