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继成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6日 8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个人与企业合同纠纷案,原告企业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2625.80元,并承担利息及追缴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旅差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担任原告某地地总,任职期间欠货款人民币102625.80元。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1、被告从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46687.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差旅费没有法依据。3、被告已退回原告货物价值6803.40元。4、应退还李某保证金5000元。5、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02625.80元。本律师从上述5个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有力的维护的被告的合法权宜,使欠原告的货款102625.80元,争取到84778.17元,为被告挽回损失1784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