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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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继成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6日 8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个人与企业合同纠纷案,原告企业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2625.80元,并承担利息及追缴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旅差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担任原告某地地总,任职期间欠货款人民币102625.80元。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1、被告从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46687.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差旅费没有法依据。3、被告已退回原告货物价值6803.40元。4、应退还李某保证金5000元。5、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02625.80元。本律师从上述5个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有力的维护的被告的合法权宜,使欠原告的货款102625.80元,争取到84778.17元,为被告挽回损失17847.63元。

马继成,男,大学本科学历,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吉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通化仲裁委仲裁员,通化市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通化
  • 执业单位: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5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