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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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继成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4日 6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在(2013)东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认为该判决书中判决农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房屋(位于通化市滨江西路X幢X单元X号)为其购买,故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4)东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原告遂提出本次诉讼。原告主张购买的房屋与原判决确定的农商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原告主张为其所有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条件,故应驳回其起诉。

马继成,男,大学本科学历,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吉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通化仲裁委仲裁员,通化市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通化
  • 执业单位: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5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