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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严华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1次举报

劳动者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严华

劳动争议纠纷中,经常涉及劳动合同的问题,关于劳动合同何时签订,怎么签,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同时,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有无、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往往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那么如何正确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关键。

下面律师将采取法律知识问答的方式,并结合办案的经验,提醒劳动者是否留存劳动合同,何时签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劳动合同:

1、问:劳动合同是否给劳动者一份?

存在的问题: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一份,使得劳动者在举证存在劳动关系时十分被动。

如何解决: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这种作法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拒不交付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先找单位协商处理。若单位执意不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可以提出赔偿。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问:新员工入职以后,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存在的问题:很多劳动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入职一段时间了,但是用人单位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这个合理的期限是多久呢?如果单位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呢?

如何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故这个合理期限系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问:劳动合同的哪些内容值得注意?

存在的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是空白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清楚,或者试用期时间不合理,或者约定工资并非真实工资等等。

如何解决:若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空白合同,劳动者该拒绝时应当拒绝,一定要将空白处填写完整,尤其是劳动合同最后一页当中的“其他约定”一栏,若没有其他约定,劳动者可在这一栏备注“无”,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于空白合同,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对合同内容不知或不认可。

若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清楚,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写的不够详细,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写明准确的地点和职位,避免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和工作岗位。

若试用期时间不合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修正,或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总之,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的,作为劳动者一定要积极主张,要求按照真实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劳动报酬的约定,一定要写清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口头承诺往往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是劳资纠纷的突出点,作为劳动者,不要觉得不好意思,要明确劳动报酬,不要听信用人单位按最低基本工资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是相当的不利。

最后提醒劳动者:口说无凭,文字为据,劳动者正确的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更好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严华律师,专职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竭力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