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毛卓良,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毛卓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5年间,被告人某某伙同同案人等(均已起诉),控制卖淫女(系未成年人)租赁房屋共同居住。采用冒充女性网聊招揽嫖客、车辆运送卖淫、事后收取嫖资等手段多次介绍卖淫,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毛卓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轻处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某某的违法所得(含已退出的人民币 2.8万元),与被扣押的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毛卓良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