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浙江省江山市一名育婴早教师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导致周某受伤。交警认定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住院治疗36天,后经司法鉴定,其颈部脊髓损伤及十级伤残系自身颈椎病与交通事故外伤共同所致。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诉讼过程
周某委托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毛卓良律师代理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一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周某的伤残系自身疾病与外傷共同导致,应按50%的参与度扣减残疾赔偿金;同时质疑其误工费标准,认为应按每日211.59元计算,而非周某主张的300元/日。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均无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结合其家政服务合同及工作性质,认定误工费300元/日合理。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近27万元(含残疾赔偿金全额15.6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少赔约9.4万元。二审中,周某补充提交了事故前多年的银行流
水,证明其收入稳定且较高。
判决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周某的颈椎病系身体客观情况,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交通事故是导致伤残
的根本原因。
2.周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事故前具有稳定较高收入,一审酌定误工费300元/日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毛卓良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包括全额残疾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共计26.9万余元,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毛卓良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