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4年4月,苏州某进出口公司接受案外人委托,代为处理向泰国某公司采购榴莲事宜。因该进出口公司当时无法直接办理跨境汇款,经案外人同意,将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的货款转至浙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账户,委托其代为向泰国公司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进口事宜。
供应链管理公司收到款项后,经三方协商,通过债务抵销方式从已付泰国公司的货款中扣除70000美元,作为该进出口公司应付的预付款。此后,供应链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协助进口了两批榴莲,该进出口公司的关联方全程参与了选果、提货等流程,并支付了相关进口增值税及代理费用,还将供应链管理公司开具的5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后因案外人向该进出口公司主张返还货款,太仓法院判令其返还50余万元及利息。该进出口公司遂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供应链管理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化工公司)诉至杭州上城法院,要求返还50余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
该进出口公司主张,其委托供应链管理公司向泰国公司支付货款并办理进口事宜,但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履行委托义务,也未返还货款,构成违约。
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并不认识,系应泰国公司请求帮忙。经三方协商,原告将款项付至其账户后,泰国公司从其已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等额美元作为原告的预付款,委托付款义务已经完成。此后原告借用其名义进口的两批榴莲,已由原告关联方实际提取并销售,原告还支付了相关税费并抵扣了发票,双方款货两讫。被告化工公司辩称,其作为股东,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混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该进出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卓良律师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供应链管理公司已通过债务抵销方式完成了代付款义务,泰国公司确认已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了等值70000美元。原告关联方参与了榴莲选果至提货的全过程,以原告名义支付了相关税费,并将50余万元发票予以抵扣,应认定原告已实际提取了对应价值的榴莲。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毛卓良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