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卓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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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发布者:毛卓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01月22日 1186人看过 举报

2026-01-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卓良,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公司被告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卓良,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070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070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7081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主要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企业;被告公司是主要从事某工程施工的企业,被告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2017日,被告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地项目的某项工程由其项目经理被告经办以项目部的名义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价款365000元,工程付款期限为签订合同3天内付50000元,主构件进场3日内付至60%(169000元),全部施工完毕后7天内付至80%(73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清所有余款。如有一方违约,每天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给对方作为违约金。原告按约施工,主构件于2017年10月日全部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被告对工程作了一些变更并经签证,增加工程款92081.5元,合计457081.5元。工程已于2021年月经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某社,两被告分别在2017年8月支付100000元承兑汇票、2018年9月支付50000元工程款,余款307081.5元至今分文未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两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

被告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日,原告公司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XX

2018年8月某日被告案涉工程对原告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出具的二份《签证单》进行了签证.

2021年1月,案涉工程交付业主。

以上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两份《签证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公司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双方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并经签证,增加工程款92081.5元,被告应承担支付合同约定及签证单载明工程款项的义务,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307081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为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年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请问题。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其要求被告合同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30708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30708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年利率3.85%)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毛卓良律师,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东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结业。1991年担任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19********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
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1330819********6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