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卓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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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者:毛卓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2351人看过 举报

2024-07-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卓良,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卓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3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38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的利息为976472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前,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案外人(原告的姐夫)和原告借钱,其中原告出借款项为530000元,均通过案外人向被告支付,因案外人向被告出借的370000元债权记载在原告名下,被告2012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时,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2分,归还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2015年5月,原告与案外人按各自实际借给被告的借款数额进行了分割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未按约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而是提出将应付给原告的利息作为借款再借给被告,对此原告表示同意。2017年6月5日,原被告对原告应收利息及本金进行结算,确认某某2012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381600元,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为127200元,以上总计利息为508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确认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某某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038800元(即原本金530000元,加上利息508800元),某某同意以1038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向某某支付利息;某某还承诺自2017年6月起归还借款本息,于2018年5月25日前付清本息。但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原告陆续将530000元钱借给其姐夫案外人,由案外人转借给被告,因案外人自己出借给被告370000元,以上合计借款总额为900000元。2012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含案外人出借给被告的37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2分,按季结息,归还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2015年5月,原告与案外人按各自实际借给被告的借款数额进行了分割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未按约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2017年6月5日,原被告对原告应收利息及本金进行结算,确认某某2012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381600元,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为127200元,以上总计利息为508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确认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某某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038800元(即原本金530000元,加上利息508800元),某某同意以1038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向某某支付利息;某某还承诺自2017年6月起归还借款本息,于2018年5月25日前付清本息。但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2017年6月5日被告签名捺印的承诺书等书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钱,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现因被告长期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从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2012年5月前,原告单独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为530000元,因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利息,故双方在2017年6月5日通过结算,计算出五年的利息为508800元。被告出具承诺书,将原来应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确认借款本金为1038800元,并表示自2017年5月25日之后按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由于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有明确的保护上限,即民间借贷当时年利率不得超过年息24%,而本案原被告借贷并没有超过该上限约定,故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应收利息计入后期本金。但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38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为976472元。而以最初借款本金530000元及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综合计算,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为1102683元,原告主张的利息382589元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实际还清日期的不确定,按现行民间借贷最高借款利率的规定,若以本金1038800元为基数,也必然超过利息上限,故本院认为应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之后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632683元;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毛卓良律师,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东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结业。1991年担任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19********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
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1330819********6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